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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多人非正常死亡,“智菊”将何去何从?

作者: 365bet网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5-11-14 10:2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监视居住”)再次引发热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在法律界广为流传。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该文件属实,并于今年6月发布。 “收容”是介于拘留和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类强制措施,其中拘留、逮捕属于预防措施,而传唤、软禁、取保候审等均属于非羁押措施。 “住宅”是住宅追踪的一种。 “住处”是一个男人拘留与保释候审之间的日期措施。图为手铐(资料图)。根据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六类人可以监视居住,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那些无法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照顾者;因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办案需要,较容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解决,须在居住地采取后续措施。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担保、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具体到“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到指定住所进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在居住地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住地执行。但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儿童执法不规范、“居住”对象权利缺乏保障等问题,执法矛盾频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表文章指出,“羁押”羁押与非羁押执行的界限并不明确,实践中往往与变相羁押分开。左建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学撰文称,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遭到非法“指控”、刑讯逼供。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对“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比较陈旧的法律草案”中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关于“居住”制度是否取消、收紧、如何收紧,学术界争论不休。多位受访者表示,新规的出台让相关部门有维持“居住居住”制度的愿望,但会收紧,并强调检察院对“居住居住”的法律监督。然而,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规定》,但执行结果并不令人满意。那么这个时候,新规是否会实施呢?新规定明确,如果犯罪嫌疑人金某对其委托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印象过分。该案发生在安徽省某市。涉案人在那里有固定住址,但办案机关仍以他“无固定住址”为由,对其采取了“固定住址”措施。随后,涉案人员被转移到“秘密地点”,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居住”。胡进回忆,当时,当他作为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当事人时,办案单位以“当事人不愿会见”、“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了请求。他不知道客户“居住”的具体地点。直到委托人“住所”后被送往看守所,才进行了第一次面谈。随后,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讲述了他在“住所”期间的经历:办案人员用冷风机对着他的身体,用强光照射他的眼睛,以逼供冬天的口供。对他来说最难以忍受的就是睡眠不足。在“智聚”区域,三班倒的人24小时值班,每隔15分钟到半小时就叫醒他。在身心崩溃的边缘认罪后,当事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转入看守所。胡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事人翻供了他在“指控”中所做的有罪供述。然而,这些供词仍然被用作说服委托人的基础。 “当我们听到委托人被‘指控活着’的那一刻,我们的律师和家属都感到心沉了下去。到了看守所,我们的感受就更重了一些。”胡进说。这位客户的经历“庇护”期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近年来,多起“指状事件”造成的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2年,河北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4岁工作人员包勤锐等9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带到一家酒店。十多天后,鲍沁瑞在“居住”期间去世。 2023年,内蒙古当地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邢彦军等14人展开抓捕行动。作出设想后,如果当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邢彦军等人可能会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警方对邢彦军等12人实施“收容”措施。 2024年4月,邢彦军被发现在“知居”房间内非正常死亡。 202年12月6日4日,警方认定,邢彦军未涉及赌博犯罪。在实践中,“居住”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原检察官、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且住所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住所”可以填补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强制措施的空白,既保证了侦查顺利进行,又避免了不当羁押。但在实践中,“居住”制度逐渐偏离了立法初衷。原因就在于“居民居住”制度实施与管理的一体化。胡进表示,看守所虽然也隶属于公安部门,但却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毕竟是职能部门。讯问人员必须到看守所办理讯问手续,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定进行讯问。但在“指手画脚”地区,办案人员自行照顾、自行办案,很容易给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支持的环境。 “对于基本案件、复杂案件,在口供较难的情况下,‘住所’就成为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押解出来,方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一种方式。”魏景峰表示,容易发生滥用“手指住宅”的案件集中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涉众犯罪等方面。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大、人员多。为了便于收集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可能会选择打破法律适用的界限。新规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高人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规,在规定的层次和细节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践中,滥用“住宅”的典型特征是在“居住”制度受到批评的背景下出台的。 “居住地”制度,是一些办案机构放宽“无固定居住地”认定标准,或者将案件指定到异地管辖,变相适用“居住地”。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地甲地有住所,为“标明”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办案机构将案件划归到犯罪地甲地管辖。犯罪嫌疑人无家可归的 B 区管辖范围。魏景峰表示,指定管辖的合法性难以证明,值得怀疑。对此,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申请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所的,禁止以申请“住所”为由将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转移到异地。什么是固定住所?新规定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居住的合法住所,包括其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拥有或者租赁的合法住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固定住所”通常是指委托人拥有的住所。在某些情况下,苏当事人或辩护律师建议在当地租用房屋监视居住,但被办案机关拒绝。如今,新规将“固定住所”范围扩大到当事人租赁的房屋,以及近亲属自有或租赁的房屋,预计将大幅缩小“住所”的申请范围。新规定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规定是,“居住”申请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升级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魏景峰认为,这提高了启动“居留”的门槛,增加了制度滥用程序的成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认为,审批权移交的积极作用在于,原案查处申请人不能再自行决定申请“居留”,必须准备材料并逐级申报,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过滤器。同时,将决策责任提升至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时会更加谨慎,权衡案件是否真正符合“居住”的法定条件。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友表示,对于一些基础性、敏感性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市审批机关迫于压力,仍可能批准“手指居住”申请。比如,市公安局收到举报,分配给某县公安局,后者再向市公安局举报申请“居住”,市公安局很可能会同意。 “批准权移交已生效陈永胜也认为,从国内实践来看,上级批准只能限制下级“驻地”的实施。他表示,办案机构的上级和下级处于同一系统,承担检察职能,下级提出的请求大多会得到上级的批准,因此,他认为该条款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他表示,新规规定检察院对“居住地”履行监督职责时,“居住地”的申请可以由检察院而不是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但遗憾的是,新规定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备受关注的是,“居住地居民”实行案件办理与执行分离。不主动邀请办案管理人员参加执法工作,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住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不得询问指定居所内监视居住的人。在此之前,“居住地”通常是办案点。办案人员在“指定居所”疲倦地调查犯罪嫌疑人,并中断其饮食和休息以获取口供的案件不少。魏景峰表示,前述条款的目的是将办案功能与“手指居”点分开。 “手指居”的高管全权负责当事人的饮食、起居和身体健康。如果公安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有必要将其带到执法讯问室和办案区。他认为,有望打破以往“谁办案、谁控”的局面,并能建立内部障碍。执行主任是公安系统哪个部门?新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陈永胜认为,应该是不参与办案的部门,或许法务部门更合适。高通认为,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可能负有责任。但总的原则是,执行部门和办案部门在机构隶属上应当分开。不过,陈永胜指出,上述规定也可能产生另一个问题,即侦查人员可能会利用机会将犯罪嫌疑人带出来实施犯罪行为。非法审讯。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因办案需要暂时移出指定居所的,执行部门必须派员全程陪同”。此外,陈永胜认为,随着新规定的出台,执法部门应对“常住”人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录像。如果能够执行,应该可以防止违法办案。事实上,除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壁垒外,新规定还建立了包括录音录像、律师约谈、检察监督等在内的监督制度。新条例规定,执行部门除依法保护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隐私权外,还对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内和暂带出指定居所期间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录像。陈永胜提到,国内外都发生过一个情况,就是办案人员乘坐警车的情况。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招供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带往目的地。否则,警车继续在街道上盘旋。高通认为,录音和录像可以为支持“再指纹”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更重要的是,给调查人员造成心理障碍。陈永胜建议,在指定居住地外拍摄的录音录像不仅要涵盖侦查期间,还应涵盖途中的路段。新规定重新明确了律师会见权的保护:除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活动,要求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公安机关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参加会见,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不得受到不当限制,律师可以申请会见“被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多位代理“被告”案件的受访律师表示,申请会见的成功率很低,办案单位通常会以“正在侦查”或“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一名客户被“指控”的案件中,李维要求会见客户被拒绝后,他和客户家属在会见客户之前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李伟告诉中新网周周表示,会议期间,案件调查人员正在现场监控,会议时长也受到限制。随后,他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而在随后的采访中,该案并没有侦查人员。在场的李伟认为,新规定明确保障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是引入外部监管的关键一步。如果实施,有望限制公安人员非法办案。最受外界关注的条款是,新规定强调检察院对“居住”的法律监督。根据规定,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居住监察决定书》后24小时内到指定的居住地进行现场监察,并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察。 “被告”有权约见检察官,检察官r 必须在 24 小时内与他会面。过去,多位受访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居住”时,不必主动向检察院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诉讼教研室主任刘继华表示,由于“移送居住”的立法本意不是拘留,公安机关采取“移送”措施时,无需报请检察院,也无需征得检察院批准。在山东省一位检察官看来,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利、有义务对“手指居住”进行法律监督,但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知晓公安机关采取的“手指居住”措施,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5年,检察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居所”检察监督。不过,陈永胜表示,2015年的规定是由一个部门,即最高领导发布的。其内容是规定检察院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做什么。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不配合,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在个别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出申请,法院可以申请监督,也可能有检察官可以就“居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住”监督缺失的问题。高通认为,最高层是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规,让检察院牢牢掌握了监督权。在莱维看来,后续重大案件中检察监督能否发挥作用,将成为新规能否落地的试金石。仍有好转,魏景峰表示,短期来看,“智聚”的申请量可能会出现小幅下降。全程录音录像、专人值班等新的监管要求,将对人力、物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设立本土案件处理机构的成本将会增加。为了避免成本压力,一些办案机构会优先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从长远来看,他认为,对于确有必要的案件,办案机构仍会依法适用“居住地”,而且随着支持性护理的完善,成本因素对申请的影响会逐渐减少。关键在于基层能否落实到位他的未来。多位受访者指出,为了避免一些办案人员“上有规矩,下有反制”,新规中还有很多规定需要完善。列维表示,新规定虽然明确了“固定住所”等问题,但在哪些刑事案件“主要、复杂”、“可能妨碍侦查”等问题中仍然设定了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很容易扩展和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江苏四建律师事务所徐石律师指出,实践中,“居住通知书”的发出普遍令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感到不安。办案机构没有告诉家人嫌疑人被关押在哪里、警察是谁,或者如何联系家人。家人和辩护律师必须询问多种方式才能查明嫌疑人“居住”的地方,导致长达一个小时的等待g。新规定提前了这一考虑,规定“实行居住监控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但对于无法识别家庭成员身份的情况,并没有严格的证据要求,这可能会被一些办案机构滥用,以逃避通知义务。魏景峰建议建立指定居住备案和公示制度。除涉密案件外,居住地址、居住设施应当向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公开。处于同一水平。高通认为,新规在监管机制方面需要完善。他说,监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公权力监督。新规定将公权力监督视为公权力的内部障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后者在新规定中略有不足。他认为,新规应进一步完善投诉申诉渠道等权利管理机制。此外,还可以建立社会监督,比如开放日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以预约参观,也可以借鉴“居所”制度。在公共权力管理方面,高通认为可以加强。新规定规定,检察院必须每周至少一次到“居住”区域进行现场监督。他认为,可以参考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机关人员常驻“居民住宅区”的机制,实现检察管理的常态化。关于胡对于“智聚”实现方式的改进,高通认为,有必要回归“Residence住宅”系统最初的设计初衷。 “居留”本质上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况不适宜逮捕的人的替代措施。因此,实施“住宿住宿”的方式应该更加人性化。在保证案件侦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当事人的行动限制,让“居住”更符合法律的初衷。 2025年11月17日《中国新闻周刊》第1212期发表pam杂志文章:“户口居住”新规能否落地?记者:卢亚轩 实习生:芬芬 方思文 编辑:徐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用户上传发布媒体平台“网易账号”。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和视频,如有)由网易HAO用户上传发布,网易HAO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